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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立法一审 造假3年内不得接政府项目

发布时间:2016-09-19 09:03人气:1388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关注度的提高,检验检测产业在普通民众生活中日渐“走俏”。然而,由于监管存在盲区、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检验检测造假、虚报等事件频频曝光。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拟将检测造假等行为列入诚信黑名单,相关人员或将面临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的处罚。

  原始记录至少保存6年是否合适?

  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是查证、了解检验检测过程的第一手证明材料。针对纠纷产生后记录无法查证的现象,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原始记录和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6年。委托人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委托人有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供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

  “这一规定创设了追溯查证机制,有助于解决纠纷产生后记录无法查证的问题。”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杜悦妹说,调研中有些意见提出,各行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要求不尽相同,统一规定6年的保存期限,成本高、难度大、难执行;对委托人需要,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要作一些条件规定,以减轻机构负担。为此建议,检验检测机构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年限的设置要细化,对有资质的机构要与资质有效期限相衔接,对无资质的机构要与诉讼时效相衔接;对因委托人需要提供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在何种情形下提供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

  造假将被禁止从业

  为了提高违法成本、维护条例的权威性,《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设定了相应罚则。针对创设的行为规范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本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的信息公示义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普遍服务义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义务、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和人员签字等义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对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除了责令改正、处一定罚款以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其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

  《条例(草案)》还通过信用约束,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诚信经营:一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将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三是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授予荣誉或者政策扶持时,依法予以限制。

  审议中,一些委员认为,罚则条款设置多、处罚轻,由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大,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充分发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强化信用惩戒,督促机构履行好相关责任。

  “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力度过轻!”有委员提出,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的说法易引起误解;建议,进一步细化信用管理和联动惩戒的规定,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统筹管理,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

  其次,删除第四十三条“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规定,并在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政府不得委托其开展检验检测项目”,作为政府细化分类监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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