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广东省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财厅、广东省环保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广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因子,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其他废气、污水中其他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征收。